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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项目环评及验收要注意哪些行为?

来源:科柏盛环保     发布时间:2023-08-15

       近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抚州市某石场石材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环评、验收等资料发现:该企业共有两条生产线并且均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然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却发现只有一条生产线投入使用,另一条生产线根本没有建设,也不用说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了。很明显,该企业环保验收涉嫌弄虚作假。
 
  在事实面前,企业负责人只好老实交代:“我们确实只建设了一条生产线,在进行自主验收时,为了图方便和省钱,把还未建设的另一条生产线也写进了验收报告。我们当时就想,这样省得后面又要组织一次验收。”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此,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责令该企业重新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8万元。
 
  自2017年10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针对部分企业自主验收存在不重视、不会验、负担重、不放心等“痛点”,小编之前已制作“建设单位如何开展自主验收”的指南,现将“建设项目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要注意哪些行为,指南献给大家~
 
  一、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因重大变动、自批准环评文件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处分情况同上。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竣工环保验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参考
 
  1.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篡改以下关键信息的,包括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环保手续信息;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保设施信息。
 
  2.关键内容缺失。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保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3.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4.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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