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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业废水委外处置≠置身事外

来源:科柏盛环保     发布时间:2025-01-09

       目前,部分企业通过委外的方式处置工业废水,日常将工业废水收集至集水池(储罐)再交由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然而,个别企业对工业废水管理重视不够,对集水池(储罐)、废水产生设施的检修维护不到位,甚至错误认为委外处置就是将废水管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方。
 
  近日,三家企业因工业废水渗漏外环境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立案处罚。
 
  【案例1】储罐破裂导致废水渗漏
 
  某日用化学产品项目清洗搅拌机、灌装机的废水收集至储罐再委托第三方处置,由于废水储罐底部出现裂隙但未及时进行检修,导致废水经裂隙渗漏外环境。
 
  【案例2】旋流塔元件老化导致废水渗漏
 
  某喷漆家县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旋流塔运行会产生喷淋废水,由于旋流塔检修门密封胶条老化但未及时进行检修,导致喷淋废水经检修门缝隙有喷淋废渗漏外环境。
 
  【案例3】旋流塔元件损坏导致废水渗漏
 
  某喷漆家具项目废气治理设施旋流塔运行会产生喷淋废水,由于旋流塔环保球不锈钢网损坏但未及时进行检修,导致喷淋废水倒吸到干式过滤器渗漏外环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储罐(旋流塔)进行修复,确保工业废水不排放外环境,并罚款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水池(储罐)、废水产生设施的日常检修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发现设施出现裂缝、元件老化(损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全面消除废水跑冒滴漏的风险隐患。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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